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高邮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已由高邮市行政审批局以邮行审投资发[2023]2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鑫邮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高邮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勤王村,S125 北侧、绿杨路东侧、渠南西支西侧 2.1.2 工程规模:该项目总用地面积 49552平方米(折74.33亩)。该项目在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总建设规模为3万m3/d 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根据工艺流程,设置综合办公区、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深度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并配套建设厂区道路、绿化、雨污水管道及购置安装相关工艺设备和智慧平台。配套污水管网 16.52公里。 2.1.3 合同估算价:315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4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01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25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地形图及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设计任务书等资料的基础上,完成高邮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厂区内工程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设备采购及安装与调试、联合试运转、整体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保养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设计: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图审报审(施工图审查费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配合服务等; 2)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3)采购: 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联合试运转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保养等。4)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图纸审查、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包含施工图设计)。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等工作。4)本工程项目水、电、气、通讯等工程施工配合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5)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配合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7)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以下1和2资质。1、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设计市政专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新建 12000m3/d 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改建、扩建、提标升效后,日污水处理量提高12000m3/d 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负责人或者设计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2年05月08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05月08日以来,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自2024年02月0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
四、招标文件获取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5月08日至2024年05月13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 ||||||||||||||||||||||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06月17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 ||||||||||||||||||||||
六、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七、评标办法 | ||||||||||||||||||||||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平台上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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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注 | ||||||||||||||||||||||
备注: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4月30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公告正文中要求的保险期限与该条不一致的以该条要求的为准。 |
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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