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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路新时代广场c座6号位-1房屋租赁

· 2024-06-20

淮河路新时代广场C座6号位-1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淮河路新时代广场C座6号位-1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TLCJ00700

委托方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纪检

联系方式:0551-6561723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620日9:00始至20247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620日9:00始至20247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淮河路新时代广场C座6号位-1房屋

第一

框架

约41.43

3

9.198

0.9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淮河路新时代广场C座6号位-1房屋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可能存在渗漏的情况,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4.标的房屋无独立水电,租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解决房屋的用水用电问题。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租赁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9.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承租人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并承担费用。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96664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y.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561723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屋 租 合 同

房屋出租人(甲方):

房屋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落于 (与公告一致) 间 数 (与公告一致)

建筑面积 (与公告一致)m² 租赁用途 (与公告一致)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户名: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号: 1302010109004609336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如有)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否则甲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含税)。递增情况 / 自年月日起每年租金递增多少%。最后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月份计算递增金额。(按成交确认书)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3个月为一期,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3个月租金之和)¥,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归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乙方仍不处置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产权人的产权界限,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保养,不得影响其他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给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4、乙方对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乙方未按要求上报审批,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也不得以合作经营的名义让第三方加入对该房屋的使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当期30日租金标准)(¥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相应顺延租赁期限。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成交租金)(¥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个月成交租金)(¥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成交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本合同一 6 份,其中甲方执 4,乙方执 1 份,相关部门留存 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已于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 ,租赁面积合计 平方米,租赁安全管理期限为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避免甲、乙双方的财产遭受损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细则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传达承租房屋的环境和水、电、安全出口等要害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乙方已入视为知晓安全环境为良好状态。
2、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出租的房屋有权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排除与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甲方提供房屋供乙方承租使用,乙方在租用期间,自行负责房屋的一切安全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4、甲方将租赁房屋供乙方承租使用,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因乙方自行转租或转让造成的安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租用期间,对所租用的房屋、设施负有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和维护责任,对租赁房屋及场所的公用设施要自觉维护,造成损坏的将无条件赔付。

2、乙方必须要按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使用房屋,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自行进行安全管理与检查,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消防安全器材,并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禁止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违规存放和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给甲方及相邻产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必须按消防要求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通道两侧堆放商品杂物等,同时要加大防范工作力度,如乙方防范设施不健全或防范力度不够,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5、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有需要在租赁场所居住的用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居住及更值人员等不得与商品、货物、生产车间混住。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处理和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认可下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4其中甲方执3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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